到底什么是预包装食品?一个被玩坏的食品概念J9九游会 九游会J9
J9九游会 九游会J9J9九游会 九游会J91987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没有预包装食品这个概念,只有包装食品的概念:指包装在容器中的食品。
1994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2004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011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024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九游会J9 J9九游会体积及长度标识的食品,也包括预先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
一、历史上确有过“包装食品”的概念,预包装食品这个名称出现于1994年的标准中,但没有单独制定的标签标准,到了2004年,食品标签标准变成了专门的预包装食品标准,非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退出了标准范围。
它带来的问题就是非预包装食品的范围并没有得到标准的明确,这就为预包装食品与非预包装食品的界定争议埋下了隐患。
二、“预先”的含义发生了变化,1994版中,“以备交付”很明显是一个时间节点,是指进入食品流通环节之前,也就是食品生产环节,不区分是否定量。到了2004版,变成了“预先定量”,成了行为节点。
它带来的问题是留下了一个漏洞:个别企业为了逃避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严格要求,减轻企业责任,故意在食品上标注“称重销售”,几个字就把预包装食品变成了“散装食品”。成功降低了企业的责任。
三、认定预包装食品的条件发生了变化,1994版规定的是“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不管是否直接;2004版则做了限缩:直接向消费者提供;2011版则觉得2004的限缩不合理,在标准问答中阐明预包装食品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
“面向谁”的问题转了一圈又回来了,但定量的要求不变,所以,上面的漏洞还存在。
所以在2024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又改了回来“也包括预先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堵上了这个漏洞。
所以,2024修改版征求意见稿的概念,其实是又回到了1994版的设定。而且只强调了“预先包装”,但“预先”这个时间节点的条件还是缺失了。
一,将有包装但称重销售的食品定义为散装食品,存在巨大的监管漏洞,是不合适的!所以,是否定量包装,不能成为判断食品标签性质的要素!
二、包装的时间节点很重要!包装行为的预先性,指包装行为发生在进入最终销售环节前。即食品经营者为销售食品,在消费者尚不确定时进行的包装行为。消费者购买后无论怎样包装,都是临时包装,无需标识相关信息,不是预先包装。
三、什么是“预包装”很重要!九游会J9 J9九游会预包装食品因销售对象的不确定性,必须在包装上标示相关食品标签和信息,这才是预包装标签要求的意义所在。所以,预包装应当与临时包装是一个对应的概念。
根据食品安全法释义,食品标签的功能定义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者名称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很明显:只有具有工业性加工特征的食品,才需要预先标示相关信息。
比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4行终9号行政判决书中认为,“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
笔者并不能给出一个预包装食品的准确定义,但通过以上分析,预包装食品的概念至少要包含以下要素:一是生产加工的食品(排除餐饮);二是在进入最终销售环节前进行包装;三是包装上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识食品标签信息。
那么,与之对应的的概念非预包装食品就是裸装食品(非包)、临时包装食品和运输包装(非预)、食用农产品(非食)。
说到底,预包装食品概念确实很难厘清,所以我们不妨换一条思路:取消这个预包装食品的概念,统一以“包装食品”代替,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生产企业、餐饮、小作坊等不同主体的不同包装要求进行规制,反而简单。
至于预包装食品的概念,笔者认为还是1994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的好些:“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最简单,最直接,歧义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