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J9九游会 九游会J9
九游会J9 J9九游会九游会J9 J9九游会九游会J9 J9九游会为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工作安排,省局制定了《2012年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深化学校食堂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治理。要联合教育行政部门,以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食堂为重点单位,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加工制作行为规范等为重点内容,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治理;督促和指导学校食堂深入开展自查和互查,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与有关部门联合,对中小学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点清理无餐饮服务许可、无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条件不达标等的餐饮服务单位。
(一)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加快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单位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全面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餐饮安全风险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单位采用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五常法”、“六T法”等先进的管理制度。
(六)加强监管信息报送。各地应分别于2012年6月25日、12月10日之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省局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报送机构改革进展情况、专项治理取得的成效、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建议等。重要情况和信息及时报告。
(三)加快建立餐饮服务单位监管信用档案。省局负责组织研究开发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软件;各市局按照《辽宁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做好餐饮服务单位各种监管信用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电子档案录入的准备工作。年底前,要完成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的建立。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降低量化分级等级,并向社会曝光。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全面贯彻《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围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指导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
(一)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地方委、政府支持,进一步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对全省餐饮服务监管人员开展监督执法、监督抽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示范工程建设、J9九游会 九游会J9重大活动保障等内容的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加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进一步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积极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二)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技术支撑能力。要进一步推动餐饮服务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食品检验相关参数认证扩项工作,年底实现市级食品药品检验所全部取得食品检验资质;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调查评价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强检验结果的应用。
(三)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按照《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职责,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完善事故报告系统,J9九游会 九游会J9规范信息报告工作。
(四)有序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按照《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等级评定,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年底前要分批分期完成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五)扩大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小餐饮整规试点,努力实现提升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治理目标;进一步扩大整规试点范围,每个市至少有一个县(市)、区开展整规试点,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全面开展整规试点。
(一)加大案件稽查力度。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事故处置、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同时,按照国家局要求,开展飞行检查,对隐瞒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故意逃避监管、造成严重人身伤亡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要全面排查和严厉查处餐饮服务环节使用“地沟油”、含“瘦肉精”肉制品、利用病死畜禽加工制作食品等严重违法罪活动;完善涉嫌罪案件移送程序,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二)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要继续做好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食品添加剂、调味品等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加大餐饮服务单位重点品种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等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标识标注不规范以及来源不明的食品;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食盐等调味品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非自制食品,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同时,各市局要联合旅政管理部门,深化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治理,加大对节假日、节庆活动和重大活动旅游高峰期间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严查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大力推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年底前红色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要全部实现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四)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餐用具专项整治。要以餐用具采购使用、清洗消毒情况为重点,深入开展餐用具专项整治。对自行清洗消毒的餐饮服务单位,严查餐用具清洗消毒规范情况、设施设备使用和维护情况等。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餐用具的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惩处采购和使用不合格餐用具、自行清洗消毒不符合规范等行为。
(二)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加快省级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店建设,积极争创国家级示范县,年底前每个市至少创建2条示范街,每个县(市)、区要有一定数量的示范店,充分发挥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加强对示范单位挂牌后的监督检查,确保示范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定期向社会公布示范工作建设成果,省局适时组织交流学习示范建设经验。
2012年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为主线,不断强化行政监管、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深化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要继续加强对提供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和自制调味料等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添加罂粟壳、罂粟粉、苏丹红、抗生素等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行为;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承诺以及宣传材料张贴等要求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张贴、未及时备案公示、未公开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全面排查和严厉整治带有行业共性的“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四)规范监督执法行为。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行为规范,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工作流程及要求,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严肃查处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五)认真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根据国家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研究制定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绩效考评方案,组织对各市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绩效考评,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督促各市开展对所辖县(市)、区的绩效考评工作,保证2012年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考核结果要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五)加强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按照《辽宁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制定餐饮安全保障工作方案,明确重大活动中餐饮安全监管部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安全。研究制定全运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重大活动监督管理程序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全运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各项准备工作。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餐饮安全监管。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确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严把供餐准入关;与学校食堂、供餐单位、托餐家庭等签订餐饮安全责任书,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学校、供餐单位、托餐家庭等分批分类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查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配送、分餐、留样等各环节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情况,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时整改,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准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