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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 九游会J9通报!食品不合格!赣州多个商家被罚!

发布时间:2022-09-06 15:55:04 点击量: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10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名称:“香蕉”;抽样日期:2022年5月10日,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发联佰家超市,经核查,该超市经营的该批次“香蕉”8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香蕉”“长豆角”是种植环节导致,该批次不合格“酱香凤爪”是生产环节导致。针对已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对不合格的“香蕉”“长豆角”“酱香凤爪”实施了召回措施,加强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赣县区发联佰家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长豆角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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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江西省赣南天崖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界限指标锶项目不符合明示质量要求的食品案

  (一)食品名称:“正清源饮用天然矿泉水”(4.5L/瓶);抽样日期:2022年5月31日,不合格项目:锶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江西省赣南天崖矿泉水有限公司,经核查,该公司生产该批次“正清源饮用天然矿泉水”(4.5L/瓶)60瓶,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瓶。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正清源饮用天然矿泉水”(4.5L/瓶)是生产环节导致。针对已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对不合格的“正清源饮用天然矿泉水”(4.5L/瓶)实施了召回措施,加强生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生产检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江西省赣南天崖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界限指标锶项目不符合明示质量要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食品名称:老姜;购进日期:2022-06-08;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优嘉福超市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老姜50公斤,销售38.96公斤,召回0公斤。

  经核查和分析,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导致。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该超市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食品,加强产品源头把控。

  赣州优嘉福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老姜)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该超市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涉案老姜的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蓉江不罚〔2022〕76号)。

  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从章贡区惠干蔬菜批发部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

  (一)食品名称:鲫鱼(淡水鱼);购进日期:2022-06-10;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林国英摊点,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摊点采购该批次鲫鱼(淡水鱼)15.5公斤,销售14公斤,召回0公斤。

  经核查和分析,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导致。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该摊点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食品,加强产品源头把控。

  林国英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鲫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行为,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4元,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蓉江处罚〔2022〕78号)。

  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鲫鱼(淡水鱼)从赣州市经开区湖边镇的畜禽水产品批发市场(该店于2022年6月18日搬迁至章贡区沙河镇的华东城海鲜水产肉类大市场)的信丰洪生水产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

  (一)食品名称:香蕉;生产日期:2022-05-06;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腈苯唑。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物成副食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蕉。经核查,该副食店采购该批次香蕉9公斤,销售9公斤,召回0公斤。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是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物成副食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副食店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蕉,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香蕉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物成副食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84元,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24号)。

  (一)食品名称:豆角;生产日期:2022-05-06;不合格项目:倍硫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物成副食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豆角。经核查,该副食店采购该批次豆角10公斤,销售10公斤,召回0公斤。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豆角是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物成副食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副食店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豆角,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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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豆角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物成副食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本地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6元,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24号)。

  (一)食品名称:老姜;生产日期:2022-05-06;不合格项目:铅、镉。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物成副食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经核查,该副食店采购该批次老姜10公斤,销售10公斤,召回0公斤。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老姜是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物成副食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副食店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老姜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物成副食店经营铅、镉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3.6元,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24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物成副食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腊线鸭腿。经核查,该公司采购该批次腊线公斤。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腊线鸭腿是经营环节导致,南康区物成副食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公司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腊线鸭腿,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南康区物成副食店采购经营的腊线鸭腿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物成副食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腊线鸭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元,罚款2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24号)。